电子行业标准《集中空调电子计费信息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
电子行业标准《集中空调电子计费信息系统工程技术规范》(SJ/11449-2024)于2024年3月29日由工信部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现将本标准进行宣贯: 一、项目来源 本规范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2〕158号)的要求,由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河南工程学院、亿联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在《集中空调电子计费信息系统工程技术规范》(SJ/T11449-2013)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本规范是修订项目,SJ/T 11449-2013《集中空调电子计费信息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从2013年发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在规范集中空调计量收费信息系统市场应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标龄过长,标准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集中空调与现代信息技术的迭代发展,由于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一些内容未纳入标准化范围内,个别认证已经过时,急需更新、增加、提升和删除标准的相关内容。2021年经专家研究论证,建议修订。2022年3月,《规范》主编单位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修订,列入编制计划。 二、目的意义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加强集中空调能源计量、能耗监测和能效提升,推广节能技术,培养节能意识,规范集中空调电子计费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等,制定本规范。 三、编制过程 本规范自2022年7月启动编制工作至2024年4月工信部审批发布,历时近两年时间,主要分五个阶段:启动筹备阶段、调研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 四、编制原则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工作“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的原则及相关规定,本规范定位为面向建筑领域的电子工程建设标准。本规范修订遵循以下原则:实用性原则、先进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和规范化原则等。 在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信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住建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以确保本规范编制的规范化。严格遵守标准的修编程序,落实修编进度计划,确保标准的修订质量。 五、主要内容 规定了集中空调电子计费信息系统的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与试运营、验收。 1、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本规范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子计费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术语。主要是对《规范》所涉及到的“能量计量仪表”、“当量空调表”、“热量表”、“智能温控器”等术语进行解释和描述。 相比SJ/T11449-2013增加了“智能温控器”、“智能控制柜”、“环境监测装置”、“中央控制器”等术语,其目的主要是引用先进技术提升空调计费系统智能化程度。 删除了“通讯网络”、“传输距离”、“流量传感器”、“配置温度传感器”、“能量计算器”、“欠费管理功能”、“计量失效报警”等已经标准化的、通用的术语定义。 将“空调表”改为“热量表”便于执行GB/T 32224的有关要求。将“基本单价”改为“基本冷热价”、“计量单价”改为“计量冷热价”与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第十二条规定相一致。 3、基本规定。规定了对计量仪表选用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技术要求。如: 3.0.1条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进行计量计费时,其电源宜采用独立回路,并进行计量。 3.0.3条规定:空调冷热源系统和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温度、压力、流量、热量监测装置。 3.0.5条规定:分户、分室能耗的计量应选用当量空调表,当量空调表的计量值应与计量对象的实际耗能值成正向关系。 3.0.6条规定:集中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宜采用智能温控器,进行室内温度调节和节能管理。 3.0.7条规定:选用的计量仪表应经计量性能考核合格。 3.0.8条规定:集中空调的使用费用应包括基本费用和计量费用。 4、设计。本章是本规范的主要内容,详细规定了“环境要求”、“电气要求”、“数据传输”、“通信网络”、“热量表”选型、“当量空调表”选型、“区域管理单元”、“空调冷热源系统的能耗计量和监控”、“计费管理信息平台”等的设计要求。其中:“空调冷热源系统的能耗计量和监控” 较SJ/T11449-2013 属新增内容,弥补了SJ/T11449-2013对空调冷热源系统的能耗计量和监测控制,完善了空调计量计费的从能源端到未端系统的全部内容。 本章规定了空调冷热源系统的能耗计量装置,应选用具有远传功能的电能表、水表等计量仪表,便于远程数据传输。对空调冷热源、输配系统等各部分能耗应能进行分类、分项计量,使能源计量更加精准。空调冷热源系统应选用以中央控制器为核心的智能控制柜进行节能控制,提升了空调冷热源系统智能化控制程度。空调冷热源系统应配置温度传感器、流量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以监测温度、流量和压力。空调冷热源系统宜配置环境监测装置(新增内容),对温度、湿度进行监测,便于依据室外温湿度调整空调供水温度,实现气候补偿、自动调节的节能控制功能。 本章一般规定4.1.3条要求选用当量空调表时,其计算模型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示,并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从而引出当量空调表的计量模型和计费原理。 本章4.2节对计量仪表的安装环境提要求,在设计阶段应当注意。即:一是室内安装时,环境温度范围宜为5℃~55℃;相对湿度宜小于等于70%。二是室外安装时,环境温度范围宜为-25℃~55℃;相对湿度宜小于等于90%。同时要求,电子计费信息系统设备宜安装在远离强振源、强噪声源和强电磁场干扰的位置。 在当量空调表选型时4.7.1条有明确的规定,即用于居住建筑的当量空调表应按一户一表选型,用于公共建筑的当量空调表宜按空调计量需求选型。同时提出:“当量空调表应配备温度控制装置,温度控制装置宜选用智能温控器(4.7.7条,新增内容)”设计模式。采用智能温控器既能提升系统计量管理的智能化程度,又符合集中空调节能智能化的市场应用需求。 本章还定规定了:计费方式应按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两部制计费模式设计,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要求。附录B是“计量计费计算方法”模型。依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第十二条的要求,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两部制计费方式为集中空调计费的通用方式,用户可根据集中空调的运行情况确定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基本冷热价为零时完全按量计费。 5、施工安装。本章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进场检验”、“通信网络”的施工、“热量表”的安装、“当量空调表”的安装、“区域管理单元”的安装、“空调冷热源系统的能耗计量和监控” 的安装、“计费管理信息平台”的安装等。 “一般规定”要求电子计费信息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条件,编制施工方案的依据,以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检验、调试等相关记录。隐蔽工程随工检查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的要求填写。附录C是工程实施及验收控制记录,以表格为主,作业是按表格要求填写即可。 “进场检验”要求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在安装使用前均应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记录应按附录C表C.0.3的要求填写。设备及主要材料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供货合同要求,和交货单据一致,包装完好、设备外观完整。能量计量仪表应有法定计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提出“计费管理信息平台软件应有法定计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或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 热量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文件,水流方向应与流量传感器上标注的方向一致,配对温度传感器安装位置应正确,经试压无渗漏。热量表的流量计宜安装在集中空调供水管上,可水平或垂直安装,垂直安装时应采用下供上回形式;流量传感器上游、下游的直管段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量表》GB/T 32224的有关要求。 当量空调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文件(5.5.1条), 当量空调表应安装牢固,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5.5.2条),重点强调当量空调表要实现“强电、弱电线路应分开并固定(5.5.3条)”。 “空调冷热源系统的能耗计量和监控”较SJ/T11449-2013 属新增内容,其设备安装要求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均要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文件。重点强调环境监测装置应安装在坚固的承载物体上,且紧固、无松动;安装位置应保持空气流通,避免阳光直射;应避开大功率设备、高频变频设备、振动场所和易腐蚀环境;应减少高温热源、辐射热源的影响。 “计费管理信息平台”的安装关键是软件的安装,平台的操作系统应与计费管理信息平台软件的运行要求匹配;计费管理信息平台软件安装的目录及文件数应与说明书一致;应依据技术文件操作流程安装和运行计费管理信息平台软件。软件安装完毕后,要设置用户权限,包括用户标识及口令输入、口令修改等操作。要检查计费管理信息平台软件的各项应用功能执行是否正常。 6、调试与试运行。本章的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调试准备”、“调试”和“试运行”。 “一般规定”要求电子计费信息系统调试应在集中空调调试后进行,调试完成后应提交调试报告(6.1.1条)。调试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电子计费信息系统综合调试合格后,应进行确认并签署调试合格证明文件(6.1.4)。 “调试准备”重点要求,调试工作应在保证电子计费信息系统供电正常情况下进行。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型号、规格、数量等,并校正设备位置配置表。调试前应对每一区域管理单元进行通电检查,确认通电正常后,方可进行设备调试和通信网络调试。 “调试”要求能量计量仪表的调试应进行计量性能测试,数据采集、传输测试(6.3.1条)。区域管理单元设备的调试应进行通信中继和负载能力测试(6.3.2条)。调试合格后应签署调试报告,调试报告应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0.1的要求填写(6.3.7条)。 “试运行”重点强调,“试运行应在电子计费信息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试运行应在制冷或采暖期间进行。” 系统试运行的时间宜为24h,变动或中断后应重新计时。 7、验收。本章规定电子计费信息系统验收宜分为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均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并归档备查。竣工验收应按已审批的施工图和设计文件的要求验收,系统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重点强调,电子计费信息系统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用于计量计费(7.1.3条)。同时规定,工程质量的保修期限宜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完整的采暖或制冷周期。在保修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职责(7.2.4)。 附:《集中空调电子计费信息系统工程技术规范》(SJ/11449-2024)标准文本 《集中空调电子计费信息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 主编单位: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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